将平面设计的卡通形象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可爱的三维立体玩偶,如此操作算不算侵权?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河西区人民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法官介绍,当下数字建模、短视频等新业态兴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换上了“时尚马甲”。法院通过典型判例明确司法边界,护航数字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在上述案例中,某文创企业拥有“MOLLY-果冻”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用户王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高度相似的3D模型供用户付费下载。王某辩称自己是“二次创作”,而平台则表示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通知和删除义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3D模型与原创作品除平面与立体差异及个别颜色略有差异外,在作品外观、细节特征等方面几无差别,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而平台通过模型付费下载分成获利,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另一起案例中,某科技公司拥有一部百万字高口碑网文的著作权,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小说独创人物关系及核心剧情翻拍制作成网络短剧,并通过多平台持续传播,即便收到侵权告知函后仍持续更新,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借此获利。法院认为,经整体比对,短剧超出合理借鉴范畴,且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构成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双重侵权。
法官提醒,数字时代作品形式不断更迭,经营主体不能以“二次创作”为借口盗用原创,任何形式作品的转换使用均须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法则。网络平台也应从被动处理到主动治理转型,积极回应数字技术与文化创意深度融合带来的新挑战。
